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9〕92号 2009年12月21日)
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 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 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
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
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
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
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
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 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