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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招标报备与审查
  1、省厅在省交易中心设立招标“报备窗口”,人员由厅有关处室、单位组成。
  2、“报备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
  (2)对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对备案材料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审;
  (4)对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各方依法进行监督;
  (5)对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和遵守评标纪律以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6)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进行监督。
  3、进入省交易中心的省管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网上传所有依法应备案的招标文件和资料(勘察设计除外),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准文件复印件;
  (3)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核准手续的,提供核准文件复印件;
  (4)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5)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文件复印件。
  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只需提供上述(1)、(3)、(4)项资料;货物招投标只需提供上述(1)至(4)项资料。
  4、“报备窗口”应在受理招标文件报备的3日(工作日,下同)之内完成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详见附件1),其中未发现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招标文件审查表》由审查人填写后直接存档;发现有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按规定的程序送审。
  5、备案材料处理意见审查程序:
  “报备窗口”对备案材料中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后,经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投标报造价总站会建筑业处,下同)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中疑似违法违规和不合理的条款不能确定或有疑义的,由监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共同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问题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确定。
  五、违法违规等行为纠正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报备窗口”应在3日内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2、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违法违规或明显不合理条款的,“报备窗口”应在接受备案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需采取的相应措施),并经厅里审定后,在接受备案后的5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采用以下方式通知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通知招标人)改正:
  ①一般以电话或当面的方式通知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必要时可将《招标文件审查表》中有关处理意见的内容打印成《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详见附件2)并加盖招投标监管专用章后,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有不同意见的,应陈述理由和依据;经监管机构研究并报厅分管领导同意,认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足的,仍要求改正;同意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和依据的,撤回改正要求。
  经办人应及时做好通知过程、通知内容以及不同意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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