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费下划基数。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下划州(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由州(市)和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统一拨付。下划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离退休经费;项目支出包括车管业务成本经费、交通事故处理及鉴定经费、法律文书制作经费、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经费、交通管理设备购置经费和其他有关项目支出。实际下划基数按照2008年省级财政实际拨款数扣除各州(市)、县(市、区)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部门2008年上缴省级财政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数后的余额确定。2009年省财政已拨给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所有经费先由省财政直接列支,年终省财政通过清算后下划各州 (市)、县(市、区)财政列支出。
经费下划基数的人员包括在职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工勤人员、临时工、交通协管员、离退休人员、遗属人员。
3.国有资产管理。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预算管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划同级财政后,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3173号)要求办理。
(二)严格实行收支脱钩
从2010年起,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同级财政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公安道路交通警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确保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规范执收执罚人员在收费、罚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既防止滥收滥罚,也避免少收少罚。
(三)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1.实行分类保障。全省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后,所需经费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分项目、分类别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
2.省级财政加大投入。省级财政在做好本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同时,通过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公安道路交通警察高速高等级公路电子监控及交通违法处罚系统建设项目经费给予专项补助。全省公安交通警察编制内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着装范围内所需的服装及标志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3.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切实承担起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经费保障责任。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津补贴标准核定其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在职公安道路交通警察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津贴、补贴等经费;要根据当地财力,妥善安排好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公安道路交通警察的生活条件。从2010年起,各州(市)、县(市、区)财政要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州(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标准,在财政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道路交通警察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