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规范蚕桑产业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鲜茧收购资格、缫丝绢纺企业准产资格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审核、动态管理,维护和规范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对鲜茧收购资格核发,严格按照国家《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执行;对缫丝(绢纺)生产企业的准产资格应达到4000绪规模以上,督促未达产现有企业限期拓展,到期达不到规模的,责令退出收购、加工市场。随着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以上市场准入门槛可适时提高。加强对桑种、蚕种生产、经营的指导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禁非法经营、无证经营。
(十七)完善蚕桑产业法规标准保障体系。抓紧制定并切实贯彻执行《云南省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鲜茧收购管理办法》和《缫丝绢纺生产准产证制度》。建设省蚕种质量监测中心、省茧丝绸商检中心、省干茧公证检验中心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积极开展蚕桑茧丝绸生产、产品有关标准的研究制(修)订与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体系,稳步提高茧丝绸产品质量。
五、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蚕桑产业发展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加快蚕桑产业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将蚕桑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蚕桑产业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理顺工作关系,强化机构职能,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蚕桑产业发展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蚕桑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在调查研究、规划编制、检查督促、科技服务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十九)形成蚕桑产业发展推动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承担起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规划、“东桑西移”产业承接等重大问题、主要对策措施的研究和协调.促进产业集约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搞好优质蚕桑原料基地建设、精深加工和种桑养蚕技术培训服务;商务部门要做好“东桑西移”招商引资、开拓市场、建立茧丝绸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茧丝绸市场秩序等工作;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大对蚕桑产业重点企业技改等资金支持,积极推进精深加工;科技部门要把蚕桑产业技术进步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在蚕桑新品种选育等方面安排必要的科技专项经费,加大投入支持力度;质监部门要做好蚕桑产业有关标准的审批发布、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蚕桑产业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蚕桑产业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发展蚕桑产业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一个各方重视、关心和支持蚕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省轻纺工业行业协会及云南茧丝绸协会要发挥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蚕桑产业行业联合、自律、规范从业和行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