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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意见

  6.市场开拓工程。引导企业采取海外直销、代理、加盟、连锁等现代营销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销售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茧丝绸展销会和其他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尤其是东南亚、南亚区域投资建厂、开拓市场。
  7.综合利用增效工程。全方位、多层次开发延伸蚕桑产业链,推动由原料生产为主逐步向后续产业发展。加快桑叶、桑枝、蚕沙、蚕蛹等蚕桑资源综合利用,拓展蚕桑资源在保健、药用、食品、造纸、饲料等领域的用途。积极开展桑园间作套种、养殖畜禽等,实现综合经营和循环利用,多途径提高桑园产值与蚕农收入。
  四、落实加快蚕桑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培育壮大蚕桑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重点蚕桑精深加工龙头企业,优先给予建设项目贷款贴息和蚕茧收购贷款贴息支持,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土地占用费先收后退。对现有企业鼓励采取兼并、收购、重组、联合、控股等多种形式,推动企业实现跨区域资源配置、优化组合集约经营。主产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具有先进技术、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战略合作伙伴,各培育扶持1户规模大、起点高、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带动和引领蚕桑产业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的跨越式发展。力争蚕桑产业龙头企业的生丝产量达到2万吨以上,占全省丝产量的65%左右。同时,鼓励桑区蚕农组建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股份制、订单生产等方式与龙头企业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联结机制,拉长加宽增厚蚕农增收产业化链条。
  (十一)实施品牌市场带动战略。积极打造云南蚕桑“云丝”品牌,重振“南方丝绸之路”商誉。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蚕种、桑茧丝绸产品,推进中国、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列为国家外贸出口重点支持的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省外投资的企业扩大在云南口岸的丝绸产品出口。
  (十二)加大蚕桑产业投入。从2010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蚕桑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市场开拓。每万亩新植桑园建设1个 100平方米的蚕种催青室,按照每个催青室10万元的资金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将购置种桑养蚕农机纳入购置农机财政补贴范围;对新建的收、烘站按照每座10万元的资金补助标准予以支持。同时,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暨非公经济发展、科技项目计划、科技推广计划、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有关专项资金,都要从不同的环节加大对蚕桑产业发展的支持。蚕桑产业重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千方百计筹集并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还可以县为平台,整合各部门、各渠道的有关资金加快蚕桑产业发展。各级蚕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以奖代补,鼓励农民发展新植桑园基地和改造提升现有桑园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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