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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二、县(市)级支出责任
  (一)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
  (二)社会管理类支出
  1.法律、制度、政策制定与执行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1)县(市)级司法、治安与公共服务成本性支出。(2)县(市)级政法部门办案业务经费支出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由县(市)级承担的部分。(3)县(市)级政法部门业务装备经费支出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由县(市)级承担的部分。(4)县(市)级政法部门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按照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应由县(市)级承担的部分。(5)县(市)级政法部门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基础设施维修经费。
  3.行政区域内地方外事、外经活动对应的成本性支出。
  4.县(市)级招商、贸展、出访、国际交流等费用及中央转贷地方的外债县(市)级管理费用。
  (三)公共事业发展类支出
  1.农业事业支出。(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能繁母猪补贴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支出的1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支出的lo%。(4)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6)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7)县(市)级其他农业事业支出。(8)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
  2.教育事业支出。(1)农村义务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生活费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4)高中阶段教育、一般专业高等教育和应用性职业教育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县(市)级其他教育事业支出。
  3.科研事业支出。县(市)级举办和管理的科研事业支出。
  4.医疗卫生事业支出。(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5)农村卫生支出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6)县(市)级妇幼保健支出。(7)其他医疗卫生事业支出。
  5.文化体育事业支出。(1)国家文化体育发展方针的具体贯彻、县(市)级重点文物保护管理、少数代表行政区域特色文化的团体单位管理支出。(2)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省级承担后的差额部分;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转播台 (站)的机房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以及维护运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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