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域原则设置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试点县(市)财政预算编制以及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市)级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体系,加大对县(市)级的补助力度,提高县(市)级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建立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确定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对实际财力(支出)水平达不到保障线的县(市),由省、市、县(市)共同努力,逐步予以弥补。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将部分专款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试点县(市)政府自主安排资金的范围和权限。县(市)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工资按时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需要。
(三)建立市本级进一步支持试点县(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鼓励市级继续加大对试点县(市)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形成省、市共同支持试点县(市)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省财政根据市级财政在改革后继续增加对试点县(市)支持的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实施奖补,逐步建立省对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与所属试点县(市)经济发展指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县(市)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的监控
从2011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乡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须按照程序,报经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改革试点期间,各部门的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要明确到试点县(市),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县(市)级的支出监管。
(二)坚决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同意的要求试点县(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切实减轻县(市)级财政负担。
(三)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等办法放权。
(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鼓励、支持和帮助试点县(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