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先在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市县(市)基数划转
以2008年为基数,经市、县(市)认可并经省核定后,将省对试点县(市),市对试点县(市)的各项补助,以及试点县(市)对市的各项上解进行划转。
市对县(市)的补助划转,包括原体制补助、返还性补助、财力性补助及各项专项补助。县(市)对市的上解划转,包括收入分享、体制上解及具有经常和固定性质的专项上解。市对县(市)补助与县(市)对市上解相抵后,以市对县(市)净补助或县(市)对市净上解的方式,对基数进行固定并划转。
省财政设立的补助项目,属于试点县(市)应得的补助数额,单列为省对试点县(市)的补助;省财政设立的上解项目,属于试点县(市)应承担的上解数额,单列为试点县(市)对省的上解。
四、省县(市)收入划分
改革后,按照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原则,试点县(市)范围内实现的各项财政收入由中央、省与县(市)分享。分享内容与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州市“十一五”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云政发 (2005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对试点县(市)的一切收入分成政策停止:执行。
各项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划分,参照省与县(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分配原则,试点县(市)实现的各项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直接由中央、省、县(市)进行分享,具体项目及分配比例按照现行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县(市)支出责任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相适应,遵循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界定政府间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明确划分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支出责任,实现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在省与试点县(市)政府间全面、清晰、科学、高效的划分。
在实施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后,省与试点县(市)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见附件。以后年度,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相应调整省、县 (市)支出责任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六、其他事项
(一)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参照现行省与州(市)的负担机制。即以试点县(市)2007年实际退税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市)承担 7.5%。有关市、县(市)2007年出口退税基数由省财政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