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
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9)1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精神,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适当调整筹资标准
适当增加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调整婴幼儿个人缴费标准,其他人员保持不变。
1.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900元调整为 9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500元调整为550元;
2.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 7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财政补助由150元调整为200元;
3.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55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50元,财政补助由250元调整为300元。
(二)调整住院医疗待遇
将统筹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分别上调3个百分点。
1.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58%,个人承担42%;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63%,个人承担37%;
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68%,个人承担32%;
4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 73%,个人承担27%。
1.婴幼儿、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3%,个人承担27%;
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承担22%;
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承担17%;
4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 88%,个人承担12%。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比例在上述基础上,仍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三)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
将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