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37号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调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八)管理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