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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09修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法制、民族团结教育和国情、省情、州情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学校必须执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并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智体美劳等教育有机统一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七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学会的建设,为自治州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创新教学方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质量要求。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英语课,民族学校应当加强“双语”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普及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积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应当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职业指导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服务、家务劳动、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和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三十三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以上寄宿制学校、中小学设立医务室,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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