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方面成果显著的;
(三)捐资助学表现突出的;
(四)为教育事业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自治州义务教育由州人民政府协调实施,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治州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二)指导各县义务教育发展;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趋势,及时审核上报教职工编制,补充教师,解决校舍问题;
(四)对财力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
(五)对各县义务教育进行督导评估;
(六)统筹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七)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第九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二)调整本地区学校布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按省、州核定编制数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四)负责本县校长、教职工的管理、培训;
(五)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统筹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按有关规定依法征用、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着力解决县以下学校校舍不足问题;
(七)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设网吧、电子游艺、歌舞厅、彩票销售网点等场所,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八)组织开展助学活动;
(九)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措施、办法,保证有效实施;
(二)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三)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四)巩固提高“两基”水平,逐步实现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