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按照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比例依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数额,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在预算中单独列项。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的安全,确保教师培训,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定期专题报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和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经考核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
(三)为发展少数民族女童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热心教育事业,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捐资助学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责任目标的乡(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明显下降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