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干预义务教育的活动。禁止寺院接收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入寺学经。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现代教育技术为主的技能培训。通过委托培训、离职进修、函授等形式,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教师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委托培训、离职进修的教师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实行教师准入制度,招聘教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职教师不具备学历要求的,应当通过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教育援助项目,加强同发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展对口支援和教学交流。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偏远、艰苦地区任教的教师实行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县人民政府建立评选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每年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学校建设选址必须经过抗震设防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舍建设和抗灾标准必须高于本地一般建筑物的建设标准。校舍建设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学校建筑年检制度,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鉴定,进行补强加固;对确认的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予以改造或拆除。
中小学校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师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安全知识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临灾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和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临灾避险和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学费、杂费,对农村、牧区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