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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2009修订)

  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可以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寄宿制学校或者异地办班学校入学。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努力提高少数民族适龄女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办好少数民族女子学校或者女子班。义务教育目标考核应当把少数民族适龄女童入学率、巩固率作为单项考核内容。
  县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女童教育专项基金,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适龄女童给予特殊补助。特殊补助标准及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范畴,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采取措施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也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对在校的残疾学生,自治县财政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创新教学方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基本质量要求。
  普通中、小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教学,撒拉族等民族语言可以作为辅助教学手段;藏族聚居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双语”教学。
  学校应当从小学开设英语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实际,依照国家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调整学校布局、配置教育资源、任免调动农村中小学校长时,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或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未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应当组织实施文化知识补偿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用性劳动;未经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参加大型庆典活动和其他商业性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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