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2000年4月22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2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自治县义务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以下简称县)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的体制。
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和调动乡(镇)人民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禁止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努力提高办学水平,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动员、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帮助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相关工作,依法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偏远山区、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的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