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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 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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