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 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体现自然风貌,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景区规划前提下,管理机构对景区内乡(镇)合理利用二、三级保护区资源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给予支持、指导。
第二十三条 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景区有计划地投入保护资金。对重点保护项目,除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投入外,可以采取社会捐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四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景区内大力推广新型节能环保能源,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景区的保护与开发;
(二)依法行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
(三)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监测、预警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和处置;
(五)建立健全石景、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档案,并实施有效管理;
(六)科学合理确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保护标志、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志;
(七)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履行相应职责;
(八)负责景区游览区的服务设施、环境卫生、饮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
(九)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十)加强景区游览区的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进入景区游览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限速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