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规划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审批。
第七条 景区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规划审批应当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景区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景区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整治,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实施景区规划,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景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景区保护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九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特级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已开发和尚未开发的地下溶洞及洞口、天窗周边区域;叠虹桥区域。
一级保护区:麦田河、三脚洞、阿路龙崖刻等区域。
二级保护区:马蹄河两侧汇水区域;上大洞、大沙坝、大枯坑等区域。
三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围的环境保护协调区域。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设立界桩(碑)。
第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建设冶炼、电镀、化工、制革、洗矿等污染环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