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于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12月4日
昆明市九乡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09年10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九乡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景区内进行活动以及与景区保护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景区的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宜良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宜良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旅游、文化、工商、林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及景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景区资源和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对保护景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宜良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