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2009修订)

  第十四条 学校现有用地未确定红线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提出用地范围,经市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用地红线。
  第十五条 学校布局规划确定预留的学校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选址。对已进行预选址的学校用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征用学校校舍、场地的,拆迁或者征用人应当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和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者重建。建设单位应当将学校拆迁及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用地内不得兴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育教学、科研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
  第十八条 学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
  第十九条 毗邻学校兴建的各种建筑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规范与学校用地界线保持一定距离。
  学校周围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及安全的各种设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可由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侵占学校布局规划确定预留的学校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迁移,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