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四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三)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小学;
(四)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设十二班规模的幼儿园。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及学校规模,可根据来厦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与普通高级中学相当的学生席位数进行配建。
第八条 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额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未达到标准的,应当在城区改建中统筹解决。
第九条 新建学校的用地应当选择交通方便、地质安全、远离污染源的地块。
高压输电线(缆)、油气管道不得穿越校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住宅区,必须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留足学校规划用地用于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
第十一条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学生席位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编制学校的建设计划,纳入市、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 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用地中包含学校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者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就学校用地使用权、学校产权及其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将相关内容书面告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负责投资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将承建的学校产权,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