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
(1995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用地,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遵循
宪法的规定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用地是指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的现有用地和规划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建筑用地,生活服务用房用地以及学生生产实习、勤工俭学用地。
第三条 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学校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用地的使用行使监督职能。其他学校的用地的使用由其主管单位进行监督。
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校用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布局规划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学校布局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确定不低于原规划用地面积且符合学校用地布局规划的调整方案,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 规划设置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区域人口数配建:
(一)每九万人口区域内设三十六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