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依托武汉地区高校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具备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在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评估验收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及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等的研究、监测,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和发出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本市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查验由该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必要时可以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采购假冒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假冒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予以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建立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研究、预防和应对工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进口货物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定牌)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或者引进境外技术项目涉及出口国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遵守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避免引进无效、失效知识产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者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者进行技术贸易时,及时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避免侵犯进口国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应当引导商贸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企业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