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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


  企事业单位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企业转让、许可实施知识产权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贴息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给予贴息补助。

  第七条 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在研发过程中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研发、技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先进的专利项目,或者本市企业购买本地高校专利技术并在本地实施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各类标准。

  支持以版权为核心的出版传媒、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等文化产业发展。鼓励企业重视版权登记工作,对反映本市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的优秀作品实行免费登记。

  第八条 对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服务;对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参与分配机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条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关键技术定题跟踪、专利数据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展示交易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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