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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对具有明显旅游价值、功能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步行街、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征求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等。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产业。对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经营体制和经营模式,促进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 鼓励域内外旅行社经营本市旅游线路;支持域内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扩大经营规模,在域外开设分社。对扩大本市客源市场的域内外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务活动中的会务、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旅游用品、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挖掘旅游文化资源,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的旅游节庆活动,培育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森林资源、农村田园景观、自然风光、乡村民俗和设施农业等发展旅游经济实体,为旅游者提供休闲、度假、观光、采摘、娱乐、餐饮、住宿等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乡村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旅游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本市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完善旅游公共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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