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餐厨垃圾产生排放量、委托收运服务单位及最终处理去向等情况。
第五条 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可以采用网络登记方式,由餐饮服务单位登陆到指定网址(wwwbjmacgovcn),注册本单位的基本信息。按照要求填写登记内容,经核实无误后,网上提交并打印两份。打印后的登记表,经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报所在街道(乡镇)备档,另一份留本单位存档备查。
无上网条件的,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办理登记。
第六条 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
第七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街道(乡镇)应当组织、指导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并对餐饮服务单位所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改正意见。
第八条 区县市政市容委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的情况定期上报市市政市容委。
第九条 市市政市容委每年对全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并制定逐步推广的计划安排。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清运企业进行餐厨垃圾清运的,可在市市政市容委官方网站(wwwbjmacgovcn)上查询具备行政许可资质企业的信息。专业清运企业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源化处理。
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菌种,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选用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280-2008)的120升绿色(PANTONE356c)专业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技术条件》(DB11/T347-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