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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9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函〔2009〕834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4号)精神,加强餐厨垃圾排放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通告〔2009〕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本办法中餐厨垃圾排放登记试点单位由市、区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三条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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