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消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 申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领人应当填写《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并向拟从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后,颁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数不得多于司法鉴定人的人数。
第九条 设区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12月将司法鉴定人助理名单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辅助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
(二)在司法鉴定人指导下草拟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底稿上署名;
(三)接待、解答有关司法鉴定业务咨询;
(四)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教育;
(六)对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独立办理司法鉴定案件,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不得出庭作证。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十年以上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指导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业活动;
(二)制订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制度,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业行为;
(三)组织司法鉴定人助理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提高司法鉴定人助理综合能力;
(四)教育司法鉴定人助理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考核司法鉴定人助理年度鉴定业务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设区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