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司〔2009〕34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取得《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工作的人员。
《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监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审核、颁发。
第三条 省司法厅、设区市司法局根据管理权限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业。
司法鉴定人助理持《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从业期间,视同司法鉴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司法鉴定辅助工作需要;
(三)具备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