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单位根据签订的中晚籼稻储备订单合同,按照每50公斤92元的最低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储备订单中晚籼稻,同时,财政、粮食部门应按规定将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款兑现给售粮农户。
第四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籼稻。新粮上市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粮食局经省政府同意下发的《福建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和异常情况下最高库存量标准》,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时间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在中晚籼稻市场价格达到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92元时,应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格而按市场价格收购。各地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完成储备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基础上,对省内农民当年生产的余粮要放开收购,作为新增储备粮源或储备轮换粮源。
第六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省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省级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按每50公斤3.5元的价差及费用,由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以及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饲料工业公司、省闽粮购销有限公司负责包干销售处理,省级财政在本执行预案下发后,按照省级储备订单收购计划将价差及费用全额拨付给省粮食局以及南平、三明、龙岩等三个市财政局,有关单位应分别及时下拨给各有关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及省粮食局有关公司。
南平、三明、龙岩三市各有关粮食购销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籼稻所需资金,向农发行贷款解决,销售中晚籼稻后,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八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市、县(区)级储备订单及订单外中晚籼稻的收购、保管、价差、贷款利息等费用补贴标准,可以参照本预案第七条省级储备订单中晚籼稻收购办法执行,具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