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闽粮法〔2009〕37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农发行:
今年9月我省中晚籼稻上市以来,市场中晚籼稻收购价格出现下滑,目前我省产区部分县市中晚籼稻市场收购价已出现低于省定中晚籼稻每50公斤92元最低收购价的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19日批示精神,为稳定市场粮价,稳定省内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09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各地执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当市场中晚籼稻收购价达到每50公斤92元时,停止执行预案。
2009年执行预案到期后,省财政对启动执行预案的县市(区)计划内省级储备订单实际收购中晚籼稻,按每50公斤3.5元的标准给予核拨价差及费用,收购的粮食由有关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包干销售处理。
附件: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09年福建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9〕1号)精神,做好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关于印发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3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今年我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92元,是指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籼稻,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50公斤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