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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包括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可一并申请,登记部门按照顺序办理。购房人先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抵押登记书面申请,待抵押权人申请抵押登记后一并办理。
  六、未进行每套房屋面积实测的楼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以一幢商品楼为单位测量每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测绘费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房屋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记载,建筑面积按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记载。同时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该房屋再办理转移登记时,仍注记以上情况。
  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部位满足实测要求,能够进行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购房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预售时的规定,实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的,可由主张实测的购房人(或由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一个房产测绘单位,依合同和当时的规定实测每套房屋建筑面积。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实测后,该幢楼均应按实测面积登记。
  以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后,又实测建筑面积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七、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房屋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的,登记时可不结算房价。房价结算问题,由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八、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坐落与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的,由测绘单位负责核对房屋所在楼幢的新旧幢号,并出具新旧房号对照示意图(附件1)、新旧房号对照表(附件2),由购房人对照平面示意图中实际房号后标注购房合同中房号,同时在新旧房号对照表中签字确认。
  九、申请登记的房屋经预售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应与备案的购房人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备案或者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申请人应与继承公证书记载的继承人一致。
  十、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需要以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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