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
为贯彻《
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