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遵守宣传管理规定,积极、准确、稳妥地把握热点、突发事件等社会敏感问题的报道,维护社会稳定。
5.每年应发表一定数量既反映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又符合新闻业务范围的报道和文章,并每季度将发表的报道与文章报送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
第六条 记者站工作规范要求:
1.记者站为报刊社派出机构,应依法从事与报刊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和通联等活动。
2.除记者站外,不得设立类似于记者站、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及其他机构。
3.记者站不得擅自从事报刊发行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记者站不得借参与或承办本报刊社及其他报刊社的各类专刊、专版之名,开展经营性活动。
5.记者站人员、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记者站应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认真作出处理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七条 记者站人员管理要求:
1.记者站工作人员必须是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刊出版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2.记者站站长、副站长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并常年在记者站登记地工作。
3.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4.记者站记者开展新闻业务活动,必须持有和出示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未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从事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不许单独从事采访活动。
5.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采访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报道对象的钱物。
6.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以批评报道相威胁或以表扬报道相引诱,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利;不得以“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7.记者站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暗示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拉赞助,不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
第八条 记者站制度建设要求:
1.记者站应有维持正常工作的经费,报社不得以版面代替工作经费,不得要求记者站上缴管理费。
2.记者站应建立相应的新闻业务管理、站内人员管理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记者站应设立记者采访、发稿和稿件刊发的基本台帐。
4.记者站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参加采编资格培训,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5.记者站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度核验并实事求是、完整全面地提供年度核验所需材料,不得瞒报或隐匿有关事实。
第九条 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报送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抄送报刊社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