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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中心、市培训中心,各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8月31日颁布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1-2009),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安全技术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适用范围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安装、使用除外。
  二、关于施工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过程监督检验问题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TSG 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简称新《规则》)已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新《规则》明确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的主要责任,并对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新《规则》的执行,能及时发现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督促生产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整改,保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质量。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办理起重机械开工告知时,应将新《规则》有关规定一并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进行前,应按新《规则》第十条要求持有关资料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后,及时指派检验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检验。
  三、关于起重机械变更问题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时,应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四、关于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问题
  (一)新安装(移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证。
  (二)在用的起重机械。凡原在区县质监局注册办理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卡(检验合格标志)的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报告,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区县质监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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