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符合本通知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母公司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和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5.担保机构所在地市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担保机构变更的受理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注册地;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符合本通知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3.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除外),可申请增资;
4.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八)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
4.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申请前6个月担保业务明细;
6.申请前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和出资人情况。
二、严格执行审批的工作程序
(一)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担保机构所在地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由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报送至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直接向市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机构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三)省中小企业局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