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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苏中小保[2010]4号 2010年1月29日)


各市、县(市)中小企业局,南京市发改委,宿迁市金融办:
  根据《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精神,我局印发了《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正式启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担保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立(变更)的范围和条件
  (一)许可范围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担保机构均属许可范围。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 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法人股东实收资本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出资额的2倍且有充足的货币资金;
  4.拟任高管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风险控制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三)设立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主要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公司章程草案、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法定代表人、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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