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和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
(二)上下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机关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机构,或者行政复议人员不够2人的;
(四)行政复议中需要回避,回避后行政复议人员不够2人的;
(五)审查比较重大的或者牵涉部门较多,或者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联合审查的案件;
(七)本制度第六条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联合办案人员必须具有省政府以上规定的行政复议资格。
第九条 对于联合办案机构组成有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裁定。
第十条 联合办案应组成联合办案组。联合办案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提出联合审查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第
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助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七)协助复议机关复议机构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联合办案组工作的启动程序:
(一)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复议人员提出,并拟订联合办案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后进入工作程序;
(二)复议机构未提出联合办案组成人员名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组成人员名单,并通知其进入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为保证质量,联合办案组在办案中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