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办制度》的通知
(朔政发〔2009〕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办制度》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办制度
第一条 为解决目前一些县区和一些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和行政复议能力较差、行政复议之旅质量不够高等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整合有效行政复议资源,降低行政复议成本,提高行政复议效能,确保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高效、充分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总的原则是以人为本,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和公开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杜绝行政复议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审查正确,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第四条 本制度全称为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合办案制度,简称为朔州市行政复议联办制度。所称联合办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之间联合审查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形成联合审查意见的过程。
第五条 行政复议联合办案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联合办案:
(一)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选择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和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和应当回避的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
(四)不具备联合办案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实行联合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