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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县(区),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范现有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举办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
  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组建市级培训中心,加强卫生技术人才的岗位培训和轮训工作。采取“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的方式,与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每年招收1-2个全科医师专科班,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养留的住、用的上的专业人才,为每个行政村至少选用一名符合资质要求的乡村医生。采取公开招聘等办法,录用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到2011年,解决全市24所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缺编问题。落实市县(区)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从2009年起,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落实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政策。制定和落实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力争到2011年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接受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达到相应岗位的执业要求。落实好公立大中型医院新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聘任副主任医师职务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3个月的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公立大中型医院培训进修的制度。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定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一批名(老)中医。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继续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至少一所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到城市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医生水平。
  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市、县(区)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市、县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村医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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