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起来,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程序,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好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和报销程序,2010年实现本市内住院费用出院即时结报。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健全药品供应质量保障机制,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机制。根据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制定我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和监管等各项配套措施,强化对基本药物目录、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的管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参与投标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2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把建立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到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从政策上扶持,投入上倾斜。精心培育农村药品市场,拓宽农村药品供应渠道。鼓励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配送质优价廉的药品,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以村卫生室为主体、农村零售药店为补充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中的辐射作用,形成一体化管理,覆盖全面、供应及时、价格低廉、安全有效的供应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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