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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利用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的优惠政策,完善各级财政对国有关闭破产退休人员参保的配套政策。2009年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参保率。认真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和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继续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参合缴费和补偿报销工作,确保新农合应保尽保,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相应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数额,医保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率先提高到国务院规定的保障水平。医保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提高到国务院规定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支付比例,努力使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50%以上,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报销比例可进一步提高。积极探索门诊统筹,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城市卫生资源,实现小病在社区。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模式,逐步扩大门诊费用报销范围,提高就医费用补偿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开展门诊统筹补偿模式的县达到50%以上。新农合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实际补偿比例努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最高支付限额2010年提高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基金管理,受委托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开始试点,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明确市县两级的职责分工,建立与市级统筹相适应的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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