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重大救灾救济款物及惠农补贴发放。
6.其他涉及多数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
法律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活动程序
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各市、县 (市、区)可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但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
1.广泛收集意见,支部提出议题。开展“民主议政日”活动前,村“两委”通过设置意见箱、班子成员走访党员群众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普通党员、村民代表和群众也可向村党支部提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村党支部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审核,研究提出“民主议政日”初步议题。
2.“两委”研究商议,确定正式议题。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村党支部提出的初步议题进行讨论,研究确定“民主议政日”正式议题。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村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议题确定后,村党支部于“民主议政日”会议前一周向全体村民公示。
3.进行民主议政,表决形成决议。“民主议政日”当天,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对村“两委”联席会议或党员大会通过的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或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联系该村的县级领导、包村单位及乡镇负责人可到会指导。
4.公开决议内容,抓紧办理落实。对在“民主议政日”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或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务公示栏公告。同时,要分项细化,责任到人,抓好落实。对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争取落实解决。
5.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议政日”会议形成决议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并在下一次“民主议政日”会议上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日”活动的配套制度
为确保村级组织“民主议政日”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农村基层组织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在组织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服务承诺、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等活动的基础上,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从事行业相近的原则,在村党支部的指导下联系若干农户。党员要加强与联系户的交流,及时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知“民主议政日”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了解他们对村党支部和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党支部进行反馈。同时,要坚持村党支部书记每周一次接待群众、党支部班子成员每年两次入户走访群众和群众意见定期反馈制度,拓宽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意愿途径。
2.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严格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要把好村民代表的政治关、能力关。结构关。村民代表要根据“就近居住、有代表性”的原则,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分别联系若干农户,向他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告知“民主议政日”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征集他们对村级事务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委会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