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辽委发[2010]1号 2010年1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夯基础、强县域、惠民生、促统筹的基本思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新提高,县域经济发展有新跨越,农民收入有新增长,城乡统筹有新突破,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新贡献。2010年全省粮食产量达到350亿斤以上,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6%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44个县(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2%以上,力争增长 2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0%以上,力争增长4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以上,力争增长50%;力争新增两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行列。
2.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三农”投入。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确保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确保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都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并将省集中的20%部分全额缴入省国库。省集中和各地区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对各地区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