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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厅督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实事求是。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讲究实际效果,切忌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摒弃形式主义,善于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三、督查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督查内容

  1、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安排部署;

  2、省委、省政府、司法部、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和案件;

  3、厅党委的重大工作部署;

  4、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厅务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5、厅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6、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方式

  督查主要采取书面督查、电话催办、听取汇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督查调研等方式。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拟办:在接到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之后,或者厅机关作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之后,由厅督查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报厅领导审定。

  (二)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立项。立项一般是一事一立,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进行立项。立项时编号,填写《督查登记表》。

  (三)交办:一般采用发《督查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紧急事项可先电话或口头交办,随后发《督查事项通知书》。交办要做到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责任清楚,既具有权威性,又有可操作性。

  (四)办理: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准确把握交办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厅督查办公室反馈或报送办理结果。

  (五)催办:任务交办后,厅督查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必要时可派人到承办单位催办。

  (六)办结: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办要求,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有关局处室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厅督查办公室。报告必须有情况、有措施、有结果,做到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问题的发生。报告除反映办理结果之外,还要反馈本单位贯彻落实的部署和措施、干部群众的反映、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厅督查办公室收到报告后要认真及时审查办理报告是否符合交办要求。合乎要求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报有关厅领导审定。需要重新办理的,责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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