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到达中心完成定责定损前,当事人应保持车辆受损部位的原貌,不得自行修补或扩大损失。
第五条 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均投保交强险,依照本办法实行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持《协议书》或《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中心,按以下方式索赔:
(一)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
(二)各方当事人负共同责任的,各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各自的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人员伤亡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任何一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但不高于1万元。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双方对事故事实、成因有争议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以及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事实、成因存在疑问的。
(四)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机动车无交强险标志、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处理,驾驶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的。
(四)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七)有一方车辆损失超过1万元,且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八)每日20:00至次日凌晨6:00期间发生的夜间事故。
第八条 当事人已真实填写《协议书》并约定共同前往中心的,如一方无故不到中心或者拖延赔偿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