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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十一)担保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第十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C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审核后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三)原公积金贷款经办办事处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四)中心、担保公司、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五)中心受理办事处为借款人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并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六)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转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
  (八)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九)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十)担保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第五章 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中心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自中心与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抵押人签订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担保公司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重新办妥并将该抵押登记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之日止。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需向中心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中心根据保证金的额度确定担保公司的可担保额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大房金发[2005]5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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