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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A的办理程序:
  (一)新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中心转公积金贷款受理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办事处)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三)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中心、担保公司、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五)中心受理办事处为借款人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并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六)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新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转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人尚欠中心的借款本息;
  (八)担保公司监督原借款人与中心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九)担保公司监督原借款人与新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收执新房屋所有权证;
  (十)担保公司为新借款人的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十一)担保公司将新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第十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B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原商业贷款银行审核后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三)中心受理办事处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四)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五)中心、担保公司、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六)中心受理办事处为借款人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并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七)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转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借款人尚欠商业贷款银行的借款本息;
  (九)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十)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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