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最大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省内异地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购房手续(具体同上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同上商品房或存量房)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代理公司做完抵押登记,异地借款职工将印鉴完整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返还中心经办办事处后,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存量房划至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理完结后,中心保管至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丢失的,需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失效的需更换新身份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夫妻一方如为军(警)官,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或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一不能到场签订借款合同而授权他人代签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之日起、无房屋所有权房及公有住房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贷款。